(资料图片仅供参考)

有妇之夫刘某与一名单身女子长期保持不正当关系。俩人吵架后,刘某想到多年来在情人身上花了很多钱,心有不甘,便偷偷潜入对方家中偷走价值15000余元的金手镯“挽回损失”。日前,经西城检察院公诉,刘某犯盗窃罪被判有期徒刑6个月,缓刑1年,并处罚金5000元。

刘某在超市认识了单身女子李月(化名),后来就把李月介绍到自己单位工作,俩人成了同事,也慢慢有了感情。虽然刘某已有家室,却还是和李月发展成了不正当的男女关系。刚开始交往时,俩人你侬我侬,刘某时不时就会给李月送些礼物,还在李月装修住房时忙前忙后,置办家电。

随着时间流逝,二人也难免出现一些争吵。去年4月的一天,刘某和李月因为生活琐事吵架。恰巧李月把自家钥匙落在单位,就让刘某帮忙保管。怨气未消的刘某趁此机会偷偷配了一把钥匙,想把装修时给李月家置办的东西都拆掉。随着两人关系缓和,刘某暂时打消了这个念头,却还是悄悄留下了钥匙。

去年9月,二人再次发生争吵。刘某回想起这些年在李月身上花了不少钱很不甘心,就想通过什么方式来挽回损失。刘某忽然想起,李月曾经戴过一副金手镯,回到家摘下后就小心地收在床下的抽屉里。趁李月外出时,刘某拿着之前配好的钥匙潜入李月家,偷走了价值约15000元的金手镯,离开后随手把偷配的钥匙扔到垃圾桶里。

李月回家后发现金手镯不见了,门锁没有被撬,屋内也没有被翻动的痕迹,她思来想去唯一值得怀疑的只有刘某。面对李月的逼问,刘某承认偷了金手镯,并当场归还,还主动前往公安机关投案,自以为就没事了。但事实上,刘某的行为已经构成入户盗窃。日前,经西城检察院提起公诉,刘某被西城法院以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缓刑1年,并处罚金5000元。

检察官表示,最高法、最高检《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规定,非法进入供他人家庭生活,与外界相对隔离的住所盗窃的,应当认定为“入户盗窃”。此案中刘某与李月虽是情人关系,但并未共同居住。刘某偷配钥匙、趁他人不备进入住所实施盗窃的行为,属于入户盗窃,无论盗窃数额多少,都已构成盗窃罪。鉴于刘某已经归还赃物且有自首情节,司法机关依法对其从轻处罚。

推荐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