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患如下疾病的人不得结婚: (1)医学上认为不宜生育的遗传性疾病; (2)艾滋病、梅毒等传染性极强的严重疾病; (3)精神分裂症、躁狂抑郁型精神病等不宜结婚的精神疾病。

《婚姻登记条例》第六条 办理结婚登记的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登记机关不予登记: (一)未到法定结婚年龄的; (二)非双方自愿的; (三)一方或者双方已有配偶的; (四)属于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的; (五)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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