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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片来源:视觉中国

河南洛阳市西工区一踩三轮车卖菜大爷因销售不合格蔬菜,被罚款合并 11 万元,可他卖菜获利仅 21.05 元。行政机关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近日,法院裁定不准予强制执行。

据悉,卖菜摊主姜某所售卖的菜品,经行政机关抽检为农残超标蔬菜。表面上看,确属违法,理当依法追究。

但法律上对判罚有罪罚相当的原则。按照老大爷每天一次卖菜的频率,以每次获利 21.05 元来算,老大爷需要一年 365 天风雨无阻地卖菜 14.31 年才能卖够 110000 元的蔬菜农残罚款。这个惩罚也太不相当了吧?

也有人认为,罚款金额应该具有震慑力,以遏制违规行为的发生,才能保护消费者利益和公众健康。

法律罚款的确应该有震慑力,才能达到效果,有些对企业的污染问题罚款仅几千元几万元的确起不到应有的遏制作用。但问题是,此次老大爷销售的经检验不合格的姜、菠菜、青椒,系从洛阳某大型批发市场进货。根据食品安全法,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应当配备检验设备和检验人员或者委托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检验机构,对进入该批发市场销售的食用农产品进行抽样检验。老大爷在一个合法的批发市场,却买到了一批农残超标蔬菜,他首先是一名受害人。" 冤有头债有主 ",批发商家、批发市场、检验机构才是主要责任人,要震慑也应震慑他们。但如果配备了专业检验设备和检验人员的市场都检不出某批蔬菜农残超标,却要求一个菜农确保其买自批发市场的蔬菜是安全的,岂非打错了板子?

不久前,福州也有类似个案传出。当地一名老农因销售不合格芹菜获利 14 元,合并被判罚 10 万元罚款。因为老人交不起罚款,当地市监局申请强制执行。不久前此案二审尘埃落定:法院裁定维持原一审不准予强制执行的裁定,无疑也是给某些执法部门打了脸。

从报道来看,这些遭遇 " 天价 " 处罚的菜农多为初次违法,并无销售问题食品的主观故意,按照法律规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洛阳西工区法院此次裁判中," 打脸 " 申请强制执行的执法部门,坚守了法律的本意与原则。同时还特意发出司法建议,提醒相关行政执法部门," 健全完善行政裁量权基准,推进公正文明人性化执法等 "。

我们不是说不保障农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但要兼顾农民的经济利益和基本生活权益,兼顾农产品质量监管和社会保障的平衡问题。类似的 " 小过重罚 " 在执法中时有发生。一些执法机关过于机械地执行标准,导致处罚金额与大众认知严重不符,难以获得公众的支持。这些过罚不当的个案被法院 " 打脸 ",给一些执法部门敲了警钟,也是有积极意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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