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川观新闻记者12月7日获悉,四川省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印发《四川省中小学幼儿园校(园)长任期结束综合督导评估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省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相关负责人介绍说,《实施办法》作为我省首个中小学幼儿园校(园)长任期结束综合督导评估工作制度,在原来督“重点问题落实”基础上,增加督“关键少数履职”职能,首次实现“督事”与“督人”协同,实现“督事”到“督人”的转变,不仅是我省教育督导“长牙齿”的一大举措,更是教育督导制度建设的又一重要篇章。

《实施办法》明确,中小学幼儿园校(园)长任期(3—5年)结束综合督导评估(以下简称任期督导评估)的对象为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中小学幼儿园(含民办和中外合作办学机构)校(园)长,暂不包括特殊教育学校的校长。其中,义务教育学校包括小学、初中和九年一贯制学校,普通高中学校包括高级中学、完全中学、十二年一贯制学校和中外合作办学机构。评估工作原则上应在被评估对象任期结束前3个月完成。

在充分吸收国家相关文件精神的基础上,我省增加“任期效能”内容,强调校(园)长任职期间学校事业发展绩效和个人进步程度等,是《实施办法》的重要创新点。

按照《实施办法》的要求,各市(州)2023年全面启动试点工作,遴选2—3个县作为省级试点县,我省为全国7个试点省份之一,省级试点县49个,其中22个为国家试点县。《实施办法》规定了年度计划的报送和备案时间,明确省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每年开展监测和抽查,严禁弄虚作假。

关于督导的工作程序,《实施办法》细化了7个步骤,是创新较多的部分,增加校(园)长自评环节,明确问题清单,带着清单进校,加强督导针对性,规定按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次给出结论,各地结合实际明确等次标准和比例。

《实施办法》还细化强化了督导评估结果的运用实效,争取到组织、宣传、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政策支持,提出各地可结合实际情况给予物质奖励。强调负激励,对“不合格”等次的校(园)长做出了明确规定。导评估结果为“不合格”等次的校(园)长,一般应调岗安排,两年内一般不得担任校(园)长,不得享受校(园)长岗位绩效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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