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辖市、济源示范区、省直管县(市)教育局,各高等学校: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落实全国全省语言文字会议精神,发挥国家语言文字推广基地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推广普及、中华优秀语言文化传承发展、语言文字咨政研究等方面的积极作用。根据《教育部办公厅关于组织开展第三批国家语言文字推广基地申报工作的通知》(教语用厅函[2023]1号)和《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关于印发〈国家语言文字推广基地管理办法〉的通知》(国语〔2022〕3号)精神,决定组织开展第三批国家语言文字推广基地推荐工作,同时开展省级语言文字推广基地的申报、评审和认定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资料图片)
一、申报条件
基地申报单位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价值导向、服务取向;
(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主要为学校、科研院所、新闻媒体、文化场馆及其他教育文化相关社会团体和企事业单位;
(三)具备突出的语言文字专业水平、独特优势、专家人才资源、扎实的工作基础和鲜明特色;
(四)具备基地持续建设运行的专有场地、专门人员和专项经费等条件保障。
二、申报流程
(一)单位申报。申报单位填写《国家语言文字推广基地申报表》,并以附件形式提供相关辅助材料。省辖市限推荐2个单位,济源示范区、省直管县(市)限推荐1个单位,申报材料由各地市、直管县教育局审核后填写汇总表并加盖公章,符合条件的高等学校自愿、直接申报,于3月15日前向省教育厅社语处报送申报材料。报送的申报材料(纸质件)须一式两份,同时以U盘形式报送电子版和辅助材料。
(二)综合评议。省教育厅组织专家采用材料审查和实地考察相结合的方式,根据《国家语言文字推广基地评审标准(试行)》,对各地推荐和自荐单位申报材料进行审核,研究提出拟认定名单。
(三)公示认定。此次申报拟认定省级基地10个左右,并择优推荐5个单位申报第三批国家语言文字推广基地。省教育厅将对拟认定为省级语言文字推广基地的单位以及向教育部推荐申报第三批国家语言文字推广基地的单位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后认定为省级语言文字推广基地,并颁发相关牌匾。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各地、各校要结合实际,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认真制定实施方案,以评促建,提升基地建设质量。在遴选推荐过程中,要严肃工作纪律,坚持标准,规范程序,自觉接受组织、群众和舆论监督。
(二)明确职责。省教育厅负责制定本省基地建设的评审、认定、监管、考核。各基地根据相关要求,负责制定本基地具体建设规划和管理制度,组建业务团队,自主开展语言文字相关工作,积极承接国家和省语言文字工作部门委托的任务。
(三)共建共管。省教育厅根据工作需要,为基地提供政策支持,扶持基地发展。地市、直管县(市)教育局以及基地所在单位,依据语言文字工作属地化管理原则,共同参与基地的管理、建设,为本地区的基地提供人员、经费、场所等条件保障。
(四)动态管理。省教育厅将适时对基地运行情况进行考核,若连续2次考核不合格,省教育厅将撤销其基地资格。
联系人及电话:省教育厅社会科学研究与语言文字应用管理处,唐磊 0371-69691759
邮寄地址(请用EMS邮寄):郑州市郑东新区正光路11号河南省教育厅E700,邮编:450018。
附件:1.教育部办公厅关于组织开展第三批国家语言文字推广基地申报工作的通知
2.关于印发《国家语言文字推广基地管理办法》的通知
3.国家语言文字推广基地申报表
4.推荐汇总表
5.国家语言文字推广基地评审标准(试行)
2023年2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