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树牢法律意识 理性适度实施教育惩戒
罗树庚
近日,河北某中学一名教师上网课临近结束时,强制要求学生投屏聊天记录,并把学生与他人微信聊天记录公布在网课直播平台上,引发学生的不满。此事也引发热议,当地教育局一工作人员称,该教师管理方式失当,目前学校已予以停课并辞退。
据当地教育局工作人员称,经调查,主要是因为涉事教师发现学生上课精力不集中,便要求查看聊天记录。如果教师查看之前,能征得学生本人同意,并把范围局限在教师和学生个体之间,不在直播平台上强行要求学生翻动聊天记录,情况会好很多。《中小学教育惩戒规则(试行)》明确指出,实施教育惩戒应当遵循法治原则,做到客观公正。不得出现侵害学生权利的行为。这位教师强行要求学生把和别人微信聊天记录投屏在直播平台上,明显触犯了民法典规定的“自然人享有隐私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教师这样做,侵害了学生的隐私权,显然已经跨越了教育惩戒理应坚持的理性适度原则。表面上看,是教师管理方式、教育惩戒尺度失当,其背后实质是缺少对学生的尊重,缺乏法律意识。
随着信息技术的不断发展与广泛运用,利用信息技术、网络平台进行教育教学已经成为教师的工作常态。信息技术、互联网为我们提供便捷的同时,也给我们带来了巨大的挑战。因为学生上课注意力不集中,这位教师就要求学生在众目睽睽之下投屏聊天记录,这种简单、粗暴的管理方式,其背后折射出的是教师信息媒介素养缺失的表现。教师因为信息媒介素养的缺失,无意间造成了一定程度上的一种网络侵权。这一事件被传播到网络上之后,不仅引发社会争议,而且也出现了许多诋毁该教师的言论,涉事教师也因此成了网络暴力的受害者。
教师在教书育人过程中要有一定的法律意识,合理使用自己的教育惩戒权,保护和尊重学生的合法权益。但与此同时,教师也更需要用法律来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当地教育部门在处理教师时,应听取教师本人的申诉意见,维护教师的合法权利。无论是教师对学生的教育,还是学校、教育部门对教师的管理,都应该需要一点温度和理性。教育需要温度,更需要相互尊重。
(作者系浙江省宁波高新区实验学校校长、特级教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