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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工网讯(工人日报-中工网记者卢越)5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一批典型案例,其中包括员工为父奔丧被视为旷工并辞退一案。法院指出,劳动者须自觉维护用人单位劳动秩序,遵守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用人单位行使管理权的限度与方式亦当善意、宽容且合理。

王某某于2008年4月7日进入上海某企业工作。公司考勤管理细则规定,员工请事假应经审批,累计旷工3天以上(含3天)者,公司有权辞退,提前解除劳动合同并依法不予支付经济补偿。

2020年1月6日,王某某因父亲生病向其主管提交请假单后回老家,请假时间为1月6日至1月13日。1月7日,王某某因公司未准假而返回,途中得知其父亲去世便再次回家处理丧事直至其父于1月12日火化下葬。其于1月14日返回,次日上班。当年1月31日,公司向王某某出具《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认为其在未经审批同意的情况下,擅自离职回老家,应视为旷工。

该案经劳动仲裁诉至法院。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判决企业支付王某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7.5万余元。公司不服,提起上诉。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院在裁判理由中指出,解除劳动合同系最严厉的惩戒措施,用人单位应审慎用之。王某某因父去世回老家操办丧事,既是处理突发的家庭事务,亦属尽人子孝道,符合中华民族传统的人伦道德和善良风俗,用人单位应给予充分的尊重、理解和宽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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