极目新闻记者 赵贝


(相关资料图)

通讯员 杨柳

实习生 汪旸

小汽车未办理营运登记,收费带人出了车祸,保险公司赔不赔?怎么赔?赔偿的依据又是什么?近日,湖北省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审理了该起案件,依据仅有一次的付费带人证据,不能证明违约,判决保险公司需赔偿。

案情显示,2021年5月30日,王某搭乘赵某驾驶的小型普通客车,并用微信转账50元。车辆行驶中发生交通事故。王某在此次交通事故中受伤,经司法鉴定:王某因外伤造成腰椎骨折,残疾等级为九级。2021年10月8日,王某起诉赵某、财保公司要求赔偿。

法院审理认为,赵某是小型普通客车上的驾乘人员,在某财保公司投保“互联网意外险产品”,双方形成保险合同关系。事发时,王某是该小型普通客车的乘客,是保险合同约定的被保险人,并且交通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故某财保公司应承担保险责任。

财保公司以王某向赵某支付50元车费为由认为小型普通客车是营运车辆,不符合该保险产品承保车辆的要求,故适用免责条款的约定拒绝赔付。

西陵区人民法院认为,营运车辆是指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核发营运证书的从事客运、货运或客货两用的车辆,或者车辆的运载是以完成商业性传递或交通运输为目的。小型普通客车并未办理营运登记,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仅认定王某向赵某支付车费,对于其他同乘人员是否支付车费的情况并不清楚,而对于车辆性质的认定应从整体上把握,如若其他乘客并未支付车费则属于好意同乘,仍能以无偿搭乘人的身份申请保险公司赔偿,单凭王某支付车费而将车辆定性为营运车辆则势必损害其他同车乘客的合法利益。

法官说法

同时,对于投保车辆是否是营运车辆还要从持续性上把握,即使本次交通事故发生时全部乘客均支付车费,亦不能简单认定该车辆就是从事营运的车辆,因为偶发性事件并不能改变私家车自用的性质。对于小型普通客车是营运车辆的举证责任在于财保公司,但其并未提交证据以证明其观点,因此,财保公司上述抗诉理由,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依法不予采信。

财保公司作为保险人应依约向被保险人进行赔付,法院判决确认赵某应赔偿王某238994.98元,扣减已执行1115元,尚余237879.98元未赔付,但亦超出保险金额,故财保公司应赔偿王某220450元。

综上,西陵法院依法判决被告财保公司赔付原告王某220450元。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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