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消费者报报道(记者刘传江)黑龙江省牡丹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聚焦民生领域突出问题,聚焦关系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重点商品,重拳出击,在全市范围内组织开展2023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十大行动。近日,该局向社会公布第一批典型案例。


(相关资料图)

牡丹江市海林市新合加油站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柴油案

4月27日,牡丹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海林市新合加油站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柴油的违法行为依法作出没收违法所得和罚款的行政处罚。2月3日,牡丹江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牡丹江市检验检测中心的监督检验报告,2023年1月19日在海林市新合加油站抽检的-35号车用柴油冷滤点项目不符合GB 19147-2016标准技术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牡丹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作出行政处罚。

牡丹江市东安区盛泽消防器材商店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灭火器案

3月27日,牡丹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牡丹江市东安区盛泽消防器材商店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灭火器的违法行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和罚款的行政处罚。3月7日,牡丹江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牡丹江市检验检测中心的监督检验报告,2022年8月31日在牡丹江市东安区盛泽消防器材商店抽检的手提式干粉灭火器,经检测所检项目中灭火剂主要成分含量(磷酸二氢铵含量)不符合GB4531.1-2005《手提式灭火器 第一部分:性能和结构要求》的要求,按照《黑龙江省手提式灭火器产品质量省级监督抽查实施细则(2020年版)》,判定该批产品为不合格。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牡丹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作出行政处罚。

孔某以猪肉冒充牛肉销售案

4月17日,牡丹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孔某以猪肉冒充牛肉进行销售的违法行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没收物品及罚款的行政处罚。2022年9月27日,牡丹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牡丹江市公安局爱民分局关于孔某以猪肉冒充牛肉销售案件线索移交单。执法人员对当事人处进行检查,并对涉案猪肉进行了扣押,提取了样品检验,经哈尔滨海关技术中心检验结果为未检出牛源性成分,检出猪源性成分。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牡丹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作出行政处罚。

牡丹江市阳明区闫记灶台福铁锅炖菜馆、牡丹江市阳明区鑫海小吃未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张贴和摆放反食品浪费宣传相关标识案

4月4日,黑龙江省牡丹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牡丹江市阳明区闫记灶台福铁锅炖菜馆、牡丹江市阳明区鑫海小吃未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张贴和摆放反食品浪费宣传相关标识的违法行为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4月4日,牡丹江市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对餐饮单位进行反食品浪费专项检查时,发现牡丹江市阳明区闫记灶台福铁锅炖菜馆、牡丹江市阳明区鑫海小吃经营场所内,未在醒目位置张贴和摆放反食品浪费宣传相关标识。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反食品浪费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牡丹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作出行政处罚。

牡丹江市领鲜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未经授权使用经注册的服务商标专用权案

3月10日,牡丹江市市场监管局要求牡丹江市领鲜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依法对其未经授权使用经注册的服务商标专用权的行为作出罚款的行政处罚。2022年9月27日,牡丹江市市场监管局根据牡丹江市食药环支队移交案件线索对牡丹江市领鲜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经查,当事人于2020年2月开始经营销售与黑龙江日日顺商贸有限公司签订的销售青岛啤酒(兴凯湖)有限公司生产的青岛多彩扎啤。2022年8月份黑龙江日日顺商贸有限公司已停止使用青岛啤酒商标(图文)并通知当事人,但当事人没有及时撤掉。经查,当事人在其经营场所、室外牌匾上使用“青岛啤酒”(图文)注册商标标识,所使用青岛啤酒商标牌匾,未经注册商标持有人授权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侵犯了权利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牡丹江市市场监管局依法作出行政处罚。

海林市万霞铅笔厂使用未经定期检验的锅炉案

2022年8月2日,海林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海林市万霞铅笔厂使用未经定期检验特种设备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款的行政处罚。2022年6月1,海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海林市万霞铅笔厂进行检查,现场发现该单位在用的一台承压蒸汽锅炉KZG1-0.7-AⅡ、登记编号锅黑CD0083,外部检验有效期至2019年5月2日,执法人员现场下达了特种设备安全指令书,责令该单位于立即停止使用该锅炉,并依据《特种设备安全法》规定,对当事人依法作出行政处罚。

林口县恒福农副产品有限责任公司生产销售不合格马铃薯粉条食品案

1月17日,林口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林口县恒福农副产品有限责任公司生产销售不合格马铃薯粉条食品的违法行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和罚款的行政处罚1月5日,林口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接收到由哈尔滨海关技术中心对林口县恒福农副产品有限责任公司生产销售粉条抽样检测的《检验报告》,内容为当事人生产销售的食品外包装标注为奎山镇+字母+图形商标、马铃薯粉条、不符合产品明示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林口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东宁市食鸭记北京烤鸭店使用非食品原料生产食品案

4月26日,东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东宁市食鸭记北京烤鸭店使用非食品原料生产食品的违法行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没收涉案物品及罚款的行政处罚。2月21日,东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投诉举报后,执法人员对东宁市食鸭记北京烤鸭店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店后厨用于炸制鸭架的机器里盛装烤鸭滴出的鸭油11.22kg和一桶废弃油带桶重21.05kg。执法人员对对店内烤鸭炉,炸制鸭架机器进行现场封存,对店内发现的店内用油采取扣押强制措施。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东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作出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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