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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工网讯 员工主张双方存在劳动关系,要求赔偿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而公司主张双方签订的是承包经营合同,不存在劳动关系为由拒绝赔偿。近日,韶关市浈江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劳动争议案件。

某公司是一家以珠宝首饰、日用百货、工艺品销售为经营范围的公司,在全国不少城市设有分店。2021年6月,吴某入职了该公司位于湖南浏阳分店,后调至广州人和分店工作,日常工作是手工银加工、定制,以及敲锤引流。同年10月,该公司与吴某签订了门店承包经营合同,约定该公司将门店经营权发包给吴某经营,期限为1年,即从2021年6月至2022年6月,吴某在该公司指定的门店进行经营,经营所得的利润由双方按比例分成。2022年1月,吴某按要求来到韶关浈江分店工作,在该店做手工银饰的过程中不慎导致眼睛受伤,遂被送医治疗。

此后,吴某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申请劳动仲裁,请求确认其与该公司于2021年6月至2022年6月存在劳动关系,并要求该公司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劳动仲裁院依法支持了吴某的请求。该公司不服裁决,主张双方为承包关系,不存在劳动关系,遂将吴某诉至韶关市浈江区人民法院。

浈江法院经审理认为,双方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应以双方间是否符合劳动关系本质特征作为判断标准。本案中,双方于2021年10月签订了门店承包经营合同,但该合同所列明的承包期与吴某在韶关浈江分店工作的起始时间不符,合同所列承包门店指代不明,无法证实是韶关浈江分店。虽然承包经营合同约定的利润分成模式为“参照该店利润分成方案表”,但从公司制作的《分红结算表》来看,吴某收入分为“基本分红、全勤奖金、节日补贴、请假、加班”等多个项目,基本分红一栏备注有出勤天数。据此可以看出,双方并不是完全按照承包经营合同所约定的经营模式来履行。且该公司对吴某的工作有进行考勤、请假、加班、罚款等劳动用工方面的管理,足以证明吴某受该公司的劳动管理,从事该公司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吴某在该公司下属门店工作,属于该公司的经营范围,是该公司的业务组成部分,可认定吴某与该公司之间形成了较为稳定的持续性的用工关系,吴某与该公司之间形成了人身从属性和经济从属性,双方构成劳动关系。最终,法院依法判决该公司向吴某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6.4万余元。

(南方工报全媒体记者徐亚辉 通讯员徐国维 唐梁莹珠)

来源:中工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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