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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广东广州的谢女士称,自己入职时看到办公室行政制度中的满满一页的“乐捐”制度,立刻被劝退了。虽然找工作有点心力交瘁,但谢女士表示,这种乐捐制度也是变相的罚款,提醒大家找工作时要注意。(据3月9日每日经济新闻)
如果不是看了谢女士晒出来的该公司“办公室行政制度”,很多人可能还不知道,到底什么叫做“乐捐”。但看了之后,更加觉得,都不认识“捐”这个字了。该公司规定,员工早餐超时吃,一次乐捐20元;办公桌没整理,一次乐捐10元;下班电脑忘关,一次乐捐20元;办公椅没推入桌子底下,一次乐捐10元……虽然有部分条款,比如上班不能用电脑看视频、打游戏等,属于相对正常的管理制度,但还有大量的要求明显过于苛刻。
按照这个制度,员工几乎是每做一件事,都有被“乐捐”的风险,说是上班,感觉比坐牢还要拘束。感觉一不小心,工资就会被公司薅走,这样的工作环境,能够有什么创造力呢?如何激发工作积极性呢?不少网友都调侃说,这家公司明明可以直接抢钱,但还要想尽办法写出个制度,但凡正常人去这家公司上班,估计辛辛苦苦上了班还得倒贴。
明眼人一看便知。所谓的“乐捐”其实就是罚款,大概是觉得“罚”字不好听,或许也是潜意识里也觉得这些事压根不该罚,所以换一个说法美化一下。在一般语境中,捐应该是一种主动的奉献,我们平常所说的捐款,也都必须遵循自愿的原则。强行玩文字游戏,将不合理的罚款美化成员工自愿的“捐献”,甚至还要是快乐地“捐”,如此护过饰非,实在是让人像吃了苍蝇一样恶心,对于“捐”这个字都是一种侮辱。
公司随意制定一些不合法、不合理的规章制度,对员工进行罚款,本身就是违法行为。劳动者因自身过错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或是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时,用人单位可以对员工进行罚款,但前提是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程序合法,内容合法有效,并且罚款数额应当合理。
那么如何保证用人单位不瞎确立规章制度呢?《劳动合同法》也规定了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重大事项时,是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也就是说,单方面地制定一些乱七八糟的规范,逼着员工遵守,不然就要罚钱,这就是彻头彻尾的“法盲”行为,再怎么涂脂抹粉也没用。
而且,从谢女士“掉头就走”的反应来看,这样的规章制度看似严格细致,其实凸显出的是公司管理的混乱无能。一家企业把心思过分集中在对员工个人行为习惯的管束上,靠罚款来威胁和震慑员工,根本不可能留住真正的人才,更不用谈什么长远的发展了。
从这条新闻的评论区来看,这种现象还并不是个例,很多网友都反映,现在不少公司喜欢用“乐捐”“奉献”这样的词汇,美化不正当、不合法的罚款行为,侵害员工的合法权益。建议劳动监察部门专项清理整顿一下,给这些“绝望的法盲”公司好好上一课,有力地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让职场环境更加公正、公平。
(来源:极目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