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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冒充某平台客服,为信息网络犯罪提供“引流推广”服务,从而非法获利,最终栽了。近日,陈某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被湖北省枣阳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缓刑2年,并处罚金人民币7000元。

陈某今年26岁,无正当职业。2020年 12月,陈某通过微信先后接收上家“东哥”宣传引流任务,并约定每成功引导一人添加指定的微信号后获得一定的报酬。

此后,陈某冒充“平安i贷、百度有钱花、京东金融贷款”客服人员,拨打上家提供的电话号码,以贷款为由欺骗他人添加指定的微信号,并组织张某(已判处)实施上述引流行为,为上家后续实施诈骗犯罪宣传引流,从中赚取差价牟利。

经查明,陈某先后通过微信接收上家报酬88829元,支付张某报酬38460元,从中获利50369元。

枣阳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陈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活动,仍为犯罪提供广告推广帮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鉴于陈某接到公安机关的通知后自动到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同时,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退缴了全部违法所得,对其可以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承办法官介绍,引流推广是电信诈骗的源头。诈骗团伙通常会先在网上招募人员,利用他们急于求职的心理,帮助实施引流诈骗活动。而信息技术运用、网络推广营销工作也因门槛低、赚钱快、收入多,成为不少九零后、零零后年轻人的选择。他们以为自己只是打打电话、拉拉群,殊不知这已成为诈骗犯罪的“帮凶”,面临法律的严惩。我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规定,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还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本案中的陈某,贪图蝇头小利,接受不法分子请托,为网络犯罪提供“帮助”,最终受到法律的制裁。

为此,法官提醒广大市民,在从事此类工作时,一定要注意审查提供信息技术、推广营销的具体业务是否合法,尽早识破“非法引流”骗局,避免成为不法分子牟利工具。同时,提醒广大网民不要轻易添加陌生人好友,不轻易点击陌生人发来的链接,更不要轻易转账,涉及个人隐私以及钱物一定要提高警惕,避免上当受骗。建议市民及时下载国家反诈APP,保护个人信息和财产安全。

(长江云新闻 陈博 通讯员梁军 责任编辑 杨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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