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明时评】  

作者:莫洁(媒体评论员)

11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教育部正式发布《关于落实从业禁止制度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按照《意见》,教职员工实施性侵害、虐待、拐卖、暴力伤害等犯罪的,法院应当依法判决禁止其从事密切接触未成年人工作,即终身不得从事密切接触未成年人工作。


(资料图)

就在当天,北京海淀法院对一起猥亵儿童案作出一审判决,多次猥亵10岁女童的某校外聘指导教师王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还被宣告终身禁业——禁止从事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工作。《意见》从纸面走入现实,并引起舆论“热烈”反应。

舆论之所以“热烈”,是因为伸向孩子的“黑手”被成功捉住,更因为这是全国首例适用未成年人保护法,对性侵害未成年人的教职人员依法宣告终身禁止从事密切接触未成年人工作的刑事案件。可以预见,这个“全国首例”将作为标志性判例,在社会层面上起到有力的震慑和警示作用,为引导规范教职工的职业道德与行为、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与健康、净化校园环境等提供有力支撑,并渐次显现其作用及影响。

多项调查都表明,针对未成年人性侵的一大典型特征就是熟人作案。学校和培训机构是未成年人重要的临时监护场所,教职员工有大量机会单独密切接触未成年人,一旦发生性侵害也一定是长期的,且再犯率高。对侵害未成年人的教职员工宣告终身禁业,相当于为未成年人构筑了永久“防火墙”“隔离带”,能尽量避免让儿童第二次暴露在同样的危险之下。这种彻底的隔离是必要的。

结合前述《意见》来看,实施性侵害、虐待、拐卖、暴力伤害等犯罪教职工被判处终身禁业之“业”,进一步被明确为“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工作,而不仅仅局限于原行业;此外,《意见》还明确,犯罪教职员工相关判决将一并“抄送”被告单位所在地的教育行政部门等。关于终身禁业审判规则的明确,叠加不同“系统”间衔接上的优化,将在更大限度上堵住犯罪教职工流窜他地、改头换面重操旧业的漏洞。

当然,正如一些声音所反映的,儿童的权利与犯罪教职员工的一些权利之间存在对立与平衡的问题。但值得我们一再强调的是,儿童是我们社会广义上的弱势人群,对他们基本权利的保护关涉最基本的社会公平与正义。从严保护未成年儿童,不仅是基于社会防卫的现实考量,也是儿童利益最大化原则的必然要求。

旨在保护未成年人的从业禁止制度再获加码,令人振奋。不过,其施行的一个前提条件是,这些侵害未成年人的恶魔不再隐蔽于暗处。换句话说,无人报告这种侵害,法律惩处力度再大也无可施展。而现实中,除了被曝光的那些案例外,还有多少伤害因被漠视而处于沉默中?

也因此,为更好推动从业禁止制度的落实,还需加大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强制报告制度的宣传力度,照亮更多“隐秘的角落”。2021年6月1日起施行的新修未成年人保护法确立了这一制度,要求国家机关、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工作中发现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受到侵害、疑似受到侵害或者面临其他危险情形的,应当立即向公安、民政、教育等有关部门报告。报告儿童被侵害,不是一种选择,而是社会责任和法律义务——这样的意识,需要在全社会不断强化。

同样重要的是,司法机关、有关教育机构及部门也需要协同合作,加快建立健全性侵害未成年人违法犯罪信息库和入职查询制度,完善“隔绝”闭环。让这些“防火墙”更好保护“少年的你”。

《光明日报》( 2022年11月28日02版)

推荐内容